太原生态环境保护将有法可依
2017-12-27
昨日,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,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,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。
《条例》共六章四十二条,内容上重点突出东西山和汾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。其中规定,“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,统一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,纳入年度财政预算”,用于“东西山和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、修复、管理与补偿等”,明确了专项资金的设立、使用要求。
“对于东西山严重水土流失区、植被退化区,应当以生态自然修复为主,人工修复为辅”。
“市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河长负责制,逐级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”。
《条例》将为我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。